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七期)。
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七期)
郧西市场监管局2023年2月组织的食品抽检中,十堰千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粉(玉米淀粉)经检验为不合格食品。现将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对该企业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和核查处置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21日,郧西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广电计量检测(西安)有限公司对郧西县恒枫商行经营、十堰千弘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生粉(玉米淀粉)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基数30袋(400g/袋),抽样数量7袋。2023年3月18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3163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菌落总数,CFU/g标准指标n=5,c=2,m=10⁴,M=10⁵,实测值7.2×10³,1.6×10⁴,1.5×10⁴,1.1×10⁴,1.3×10⁴)。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3年3月2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抽检同批次食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查,该批次生粉(玉米淀粉)原材料是当事人从河北省玉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购进,2023年1月1日生产分装130包,2023年02月11日销售给郧西县恒枫商行125包,售价2.2元/包,公司留样5包。3月25日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截至目前已召回35包。当事人违法所得275元。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个人初次违法,且在案发后主动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在法定范围内对当事人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茅箭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5元;
2.罚款人民币5000元。
十堰市茅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