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管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法式雪饼)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黄陂区市场监管局
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4月23日,我局接收平台抽样单编号为DBJ23420100485330268的抽检不合格检验报告,现将不合格商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武汉市黄陂区武湖金百尚购物中心销售的 “法式雪饼”
抽检基本情况。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于2023年3月29日对武汉市黄陂区武湖金百尚购物中心销售的 “法式雪饼”进行了抽样,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我局于2023年4月27日报经批准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行政处罚告知,本案现已办结。
经查,当事人在武汉市黄陂区武湖正街38号从事预包装食品销售中,于2023年2月27日从武汉市卢氏国雄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君旺来法式雪饼18.75公斤,购进价11.47元/公斤,于2023年2月27日开始,在该购物中心二楼食品区进行销售,至4月15日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19.80元/公斤,销售金额371.25元,获利156.2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当事人发现其产品检验不合格后,在积极配合我局调查的同时,认真查找存在问题并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且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没有主观故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56.20元的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进一步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特别是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商品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做好记录。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我局于2023年5月2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陂市监处字[2023]8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2023年5月31日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