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3年第5期)。
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流通2023年第5期)
2023年3、4月份,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发现有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彭永胜: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彭永胜经营的黄鳝(活体)(购入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从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入)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黄鳝恩诺沙星、甲氧苄啶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NO:202303900)。
(二)我局于2023年4月25日向彭永胜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被抽检黄鳝共购进8.16斤,抽检买样3斤,剩余产品已售出,无剩余。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二、张友英
(一)抽检基本情况。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张友英经营的黄鳝(活体)(购入日期为2023年4月10日,从余姚市海吉星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购入)进行了抽样检验,上述黄鳝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结论为不合格。(NO:202305341)。
(二)我局于2023年5月24日向张友英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该被抽检黄鳝共购进5斤,抽检买样3.14斤,剩余产品已售出。
(三)我局依法监督该当事人对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工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该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三、余姚市杜凯水产批发部经营的黑鱼
(一)2023年3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黑鱼进行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4月25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04148)显示,该样品的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5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同批不合格黑鱼。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经营不合格黑鱼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四、余姚市郑宇峰食品店经营的艾饺
(一)2023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艾饺(采购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进行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4月18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03903)显示,该样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4月20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艾饺。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采购不合格艾饺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五、余姚市梦瑶超市销售的桑葚
(一)2023年3月23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桑葚(采购日期为2023年3月20日)进行抽样并送浙江宏正检测有限公司检验,2023年3月31日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编号:202303908)显示,该样品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2023年4月4日,本局将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同时现场检查未发现桑葚。经查,上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已销售完。
(三)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桑葚的行为已予以立案调查。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市场监管部门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