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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一期)

2023-06-07 18:43:3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6月6日,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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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二十一期)

根据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FL23040308,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1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温州市龙湾永中林观源蔬菜摊。

2、食品名称:长豇豆。

3、食品生产日期/批号:2023-04-05。

4、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5、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6、核查处置情况:当事人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未达标农产品,其行为已经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构成了经营危害人体健康食品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之违法事实。    

鉴于当事人系首次违法,货值金额小,且尚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根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局决定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及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6月06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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