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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公布不合格食品(黄鳝)核查处置情况

2023-05-25 11:26: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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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18期)。据通告,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BJ23330903303130033的黄鳝抽检基本情况

东港市场李正亚销售的黄鳝,恩诺沙星项目检出值为599µg/kg,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3年3月17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经排查,当事人怀疑是养殖环节过度使用兽药导致。

经调查,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完整地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鳝的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经营期间,销售不合格黄鳝的行为,对社会危害大,不予处罚不足以体现法律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鉴于本局立案调查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且涉案黄鳝数量不大,货值金额及获利较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针对当事人未按法定要求完整地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

针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黄鳝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5元;2、处罚款3000元。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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