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政府网站2023年5月22日消息,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5期),涉及青田县陈兰芬蔬菜经营部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3年2月14日,丽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丽水市质量检验检测研究院对青田县陈兰芬蔬菜经营部销售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2月13日的辣椒进行抽样,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其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3月10日,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辣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检申请。
(二)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2年2月13日购进上述辣椒后,于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瓯南街道江南菜市场的75号摊位内销售该产品。此次被抽检批次的辣椒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数量为3kg,销售价格为20元/kg。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辣椒的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6元。当事人对供货商信息陈述不清,且无法提供不合格辣椒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等购进材料。
青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无法提供不合格辣椒的供货商资质以及相关购进材料的行为,属于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辣椒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询问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案件相关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并参考《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内容,当事人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决定从轻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辣椒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6元,处以罚款3000元。
综上,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6元;
3、处罚款3000元。
2023年4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青市监处罚〔2023〕1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根据原因排查,认为不合格项目产生原因在经营环节证据不足,但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表示后续将加强进货查验与管理,强化食品销售各项环节的管理,确保所销售的食品安全。经复查,当事人已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