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抽检基本情况: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2年10月29日、2022年10月30日委托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当事人播州区容恒食品加工厂生产的“贵州土豆片(麻辣味)”、“薯片”食品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样。“贵州土豆片(麻辣味)”的“菌落总数、大肠杆菌、酸价”不符合QB/T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薯片”的“酸价”不符合QB/T2686-2021马铃薯片(条、块)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核查处置情况:遵义市播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播州区容恒食品加工厂送达《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告知其享有异议或申请复检权利,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并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执法检查。
经查,当事人类型为个体工商户,抽检不合格的两批次食品系当事人自行生产。“贵州土豆片(麻辣味)”生产了928包(250克/包),按每件16包装,共计58件;“薯片”生产了275千克,按每袋5千克装,共计55袋。未售、召回的“贵州土豆片(麻辣味)”903包;未售、召回的“薯片”270kg。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十三)项之规定,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对生产环节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可以予以减轻处罚。综上,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三、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风险控制情况:当事人播州区容恒食品加工厂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发布了召回公告。由于该批“贵州土豆片(麻辣味)”、“薯片”食品是以零售的方式销售出去,当事人发布公告至整改结束,未接到消费者对该批产品有不良反应的回复,也没有消费者退赔购买的该批产品。当事人提交了自查整改报告,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当事人已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