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2023年南京市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 第3期

2023-03-21 16:31:38 中国质量新闻网

image.png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第3期。

近期,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4件。现将有关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置情况汇总公示如下:

序号任务区分抽样编号被抽样单位名称地址样品名称生产日期/批号不合格项目处置结果
1市抽DBJ23320100273530093南京市玄武区高萍蔬菜经营部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02幢102室生姜2023/1/3噻虫胺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未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无法溯源,共购进10公斤,货值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期间无消费者退回,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000元。
2市抽DBJ23320100273530096南京市玄武区衡墩建生鲜农产品店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街道仙居雅苑03幢-04幢之间门面房(仓库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街道仙居雅苑03幢-04幢之间门面房)豇豆2023/1/6倍硫磷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未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无法溯源,共购进5公斤,货值80元,已全部销售完。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期间无消费者退回,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经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尽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的违法行为以及经销农药倍硫磷超标的豇豆的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豇豆违法所得25.8元。
3市抽DC22320100294936623江苏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中山路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中山18号Ho.mimi牌芝麻苏打饼干2022/2/14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不合格批次Ho.mimi牌芝麻苏打饼干是从东莞市溢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6公斤,货值189.6元,已销售5公斤,剩余不合格食品已做封存处理,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Ho.mimi牌芝麻苏打饼干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4市抽DC22320100294936647江苏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中山路分公司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中山18号金陵十二名点(梅花糕)2022/9/9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不合格批次梅花糕是从南京夫子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6盒,共计3.84公斤,货值192元,已销售12盒,共计2.88公斤,剩余不合格食品已做封存处理,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梅花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贵州省铜仁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你送我 ...

  • 湖北省兴山县市场监管局围绕热点食品 ...

  • 河北省大城县市场监管局联合相关部门 ...

  • 福建漳州市全力推进国家级食品安全示 ...

  • 原州区:打造肉牛全产业链 助推肉牛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