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玄武区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结果汇总公示第3期。
近期,南京市玄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完成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4件。现将有关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置情况汇总公示如下:
序号 | 任务区分 | 抽样编号 | 被抽样单位名称 | 地址 | 样品名称 | 生产日期/批号 | 不合格项目 | 处置结果 |
1 | 市抽 | DBJ23320100273530093 | 南京市玄武区高萍蔬菜经营部 | 南京市玄武区仙居雅苑02幢102室 | 生姜 | 2023/1/3 | 噻虫胺 | 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未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无法溯源,共购进10公斤,货值120元,已全部销售完。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期间无消费者退回,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经综合裁量,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0元;3.罚款2000元。 |
2 | 市抽 | DBJ23320100273530096 | 南京市玄武区衡墩建生鲜农产品店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街道仙居雅苑03幢-04幢之间门面房(仓库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街道仙居雅苑03幢-04幢之间门面房) | 豇豆 | 2023/1/6 | 倍硫磷 | 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未做好索证索票工作,无法溯源,共购进5公斤,货值80元,已全部销售完。未完全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期间无消费者退回,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豇豆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当事人未做好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处罚。经上所述,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2.对当事人未尽到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登记义务的违法行为以及经销农药倍硫磷超标的豇豆的违法行为,合并罚款人民币5000元;3.没收豇豆违法所得25.8元。 |
3 | 市抽 | DC22320100294936623 | 江苏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中山路分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中山18号 | Ho.mimi牌芝麻苏打饼干 | 2022/2/14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不合格批次Ho.mimi牌芝麻苏打饼干是从东莞市溢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6公斤,货值189.6元,已销售5公斤,剩余不合格食品已做封存处理,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Ho.mimi牌芝麻苏打饼干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
4 | 市抽 | DC22320100294936647 | 江苏北华联超市有限公司南京中山路分公司 |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新街口中山18号 | 金陵十二名点(梅花糕) | 2022/9/9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经查,当事人是经营环节,不合格批次梅花糕是从南京夫子庙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16盒,共计3.84公斤,货值192元,已销售12盒,共计2.88公斤,剩余不合格食品已做封存处理,无法召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梅花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6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