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网站获悉,2023年3月9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的处置通报(2023年第5期)。
据通报,近期,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持续开展餐饮业食品安全大检查,对房山区9家餐饮门店进行了依法查处,查处情况如下:
1、王博(山西刀削面)
当事人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0.55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玎博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石楼村小吃店)
当事人加工、制作食品的工用具未能专用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3、北京永利顺坡商贸有限公司(石楼村早点)
当事人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用后未保持清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其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
4、北京聚兴饭庄(聚兴饭庄)
当事人从业人员健康证超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北京兴家庄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小龙虾)
当事人生熟未分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6、北京毕玉凤运输服务中心(安徽牛肉板面)
当事人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7、北京美百滋餐厅(田老师红烧肉)
当事人从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北京一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人民公社大食堂)
当事人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9、北京良乡镇泰和楼餐饮有限公司(镇泰和楼)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