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3月8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二O二三年第七期)。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二O二三年第七期)
一、武汉市佳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6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对武汉佳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小麻花[麦香原味(甜)](规格型号:150克/袋、生产日期2022-11-01)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12月3日我局收到武汉市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编号(2022)ZXL6-00247,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佳乐佳食品有限公司实施调查,并告知检验结果。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日使用含有糖精钠成份的酵母原料生产了小麻花[麦香原味(甜)、150g/袋、2022-11-01]共计30袋,5袋用于联系业务给经销商推广试尝,剩余25袋销售给被抽检超市武汉市东西湖加量百货超市,销售价格3.5元/袋。违法所得87.5元,货值金额105元。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原因排查情况:
当事人于12月5日收到检验不合格报告后,立即启动了召回程序,因不合格批次食品已销售食用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在制作麻花发面过程中因酵母原料不足,将家用酵母用于生产发面,后经送检鉴定,酵母内糖精钠含量为7.72g/KG,造成了此次生产小麻花食品抽检不合格。
(四)立案查处情况:
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武汉市佳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小麻花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给予夏市监处罚〔2023〕14号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1.没收违法所得87.5元;2.罚款20000元;合计罚没款20087.5元。
二、武汉市鹏湖湾佰尚商贸有限公司菩提苑分公司销售的青豆角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11月1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青豆角进行抽检。12月22日,我局收到抽检检验报告2022CJ07817,检验结果显示所抽检产品倍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
(二)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店实施现场检查情况:
2022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武汉市鹏湖湾佰尚商贸有限公司菩提苑分公司超市实施调查,并告知检验结果。经查,2022年11月17日,当事人自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继光蔬菜商行处以2.96元/斤的价格购进长豆角40斤,按照3.98元/斤销售,货值金额118.4元。截止检查之日,所抽检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
(三)企业召回和初步原因排查情况:
2022年12月26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召回公告,在公告期内,没有消费者退回被抽检批次产品。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进货票据、采购台账,供货方的营业执照及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立案查处情况:
2023年1月12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对武汉市鹏湖湾佰尚商贸有限公司菩提苑分公司超市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鉴于当事人在食品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2023年3月 7日,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并依法对其进行约谈教育。
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