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3年2月27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3年第20号)。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3年第20号)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涉及我区1家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天津市河西区陆养金水果店销售的叶橙和砂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产品名称:
1. 叶橙
被抽检的叶橙(抽样单编号:DC22120103115632265,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中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 砂糖桔
被抽检的砂糖桔(抽样单编号:DC22120103115632268,购进日期:2022年11月14日)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核查处置工作。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11月14日从天津市西青区王顶堤红旗农贸市场里批发水果的大货车购进叶橙17.5公斤,进货总价为170元,对外销售价15元/公斤,除2022年11月14日抽检机构购买3.24公斤用于检测外,其余14.26公斤叶橙已全部售出;购进砂糖桔30公斤,进货总价为372元,对外销售价20元/公斤,除2022年11月14日抽检机构购买3.075公斤用于检测外,其余26.925公斤砂糖桔已全部售出。经壹诺(天津)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检验,抽检的叶橙中的联苯菊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检的砂糖桔中的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进货时虽然向供货单位提出索要进货票据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但未取得有效的进货票据,也未取得供货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此情况下当事人仍然选择继续进货。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满足涉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叶橙和砂糖桔的行为的构成要件。本案货值金额合计为862元,违法所得合计为86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打印件,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索要的进货票据复印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DC22120103115632265、DC22120103115632268)、检验报告(No:DC22120103115632265、No:DC22120103115632268),证明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叶橙和砂糖桔事实情节;3.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计算说明,证明当事人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叶橙和砂糖桔的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
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叶橙和砂糖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
二、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家庭比较困难,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和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当事人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的规定,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一、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警告。
二、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叶橙和砂糖桔的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62元;2、罚款4000元。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862元;3、罚款4000元。
执法人员于2023年2月27日对当事人送达了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西市监综执处罚〔2023〕13293-2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2022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