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开的2023年2月21日行政处罚信息(雨花台区),南京蓝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具体信息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宁环罚〔2022〕14186号 | 南京蓝盾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 91320114797112893L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 《江苏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叁仟叁佰元整(¥23300元整)。 | 2023.2.21 | 芮兆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