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山西省侯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散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

2023-02-09 16:23:3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山西省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侯马市胖子调味品店经销的不合格食品(散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image.png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侯马市胖子调味品店经销的不合格食品(散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平台领取的蔬菜不合格食品(散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5日抽自侯马市胖子调味品店经营的散花生米,经太原海关技术中心检验,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黄曲霉毒素B₁项目不符合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依法处罚情况

侯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将不合格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检单位立案调查。经查,侯马市胖子调味品店经营的散花生米从垤上蔬菜批发市场外围摊贩处购进,购进的散花生米23公斤 ,进货价12元/公斤,货值276元;抽样3公斤,销售价格13元/公斤,其余20公斤已销售完,货值金额299元,无法召回。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杂掺假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事实。具体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以及《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99元。2.罚款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节后开工忙

  • 安徽省芜湖市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 ...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一家汽车 ...

  • 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东铁匠营街道 ...

  • 安徽省五河县市场监管局沱湖所开展校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