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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客隆商贸公司十八分公司近一年8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

2023-02-09 15:47:1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闫冬)近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开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处罚。

被责令整改却未执行

据悉,2022年10月26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被责令于2022年11月02日前改正以上行为,并被给予当场警告的行政处罚(京昌市监当罚〔2022〕870号)。2022年11月09日,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该店仍存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情形。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警告并罚款10000元,同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今年1月刚被罚款3.5万元

中国质量新闻网查询发现,这是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今年第二次被市场监管部门处罚。1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店罚款35000元。处罚事由:经查,北京市伟客隆商贸有限公司十八分公司经营的牛腩肉(抽样日期:2022-09-15)经抽样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 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用农产品行为,涉案货值金额827.38元,违法所得827.38元。当事人采购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牛腩肉,抽样日期:2022-09-15)未能提供供货商营业执照,未能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证等证明,也未记录食品采购台账。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资质和相关证明文件、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

此外,在去年,该店也曾多次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等被查处。2022年9月8日,被罚款10000元;6月27日,被罚款5000元;6月2日,被罚款5000元;5月2日,被罚款540元和300元;4月15日,被罚款5000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版)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责任编辑:崔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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