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23日,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6号)。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6号)
在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13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经营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该批次的芹菜抽检时,抽样基数20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芹菜。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经营重金属、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经营的韭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该批次的韭菜抽检时,抽样基数20kg,本局抽样3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韭菜。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菜泽之家蔬菜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经营的青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该批次的青椒抽检时,抽样基数45kg,本局抽样3.03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青椒。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经营的老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该批次的老姜抽检时,抽样基数是50kg,本局抽样是3.05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老姜。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李洪食品销售店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江津区元文蔬菜店经营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江津区元文蔬菜店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该批次的生姜抽检时,抽样基数是3kg,本局抽样是3kg,抽检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已无法召回该批生姜。本案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元文蔬菜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8日对江津区元文蔬菜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元文蔬菜店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六、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三小学校经营的粉丝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粉丝共计25kg,本局抽样3.6kg,粉丝剩余部分全部退回。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阿根尼克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进行了进货查验。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三小学校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继续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三小学校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双福第三小学校经营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但其依法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七、重庆市江津区盈翠火锅店2022年9月5日至2022年10月31日经营的苕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苕粉共计15kg,本局抽样1kg,其余苕粉已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为当事人从重庆市盘溪市场购进,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也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联系方式。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市江津区盈翠火锅店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1月3日对重庆市江津区盈翠火锅店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市江津区盈翠火锅店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在购进食品原料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经营的馒头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2022年9月5日生产的馒头抽检时,抽样基数1kg,本局抽样0.6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该批馒头。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7日对江津区珞璜镇廷均餐馆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珞璜镇廷均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重庆锦新盛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的蜜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蜜桔共计5kg,本局抽样3.14kg,蜜桔其余部分全部销售完毕。该批次不合格农产品购进处不明,当事人在购进产品时未进行进货查验。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锦新盛农产品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要求其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查验货品检测报告,加强食用农产品快检,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商户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重庆锦新盛农产品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锦新盛农产品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同时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蜜桔的进货票据,也未建立进货记录,属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其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其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江津区黎克均食品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2022年9月5日生产的香蕉抽检时,抽样基数8kg,本局抽样4.5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该批香蕉。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黎克均食品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江津区黎克均食品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黎克均食品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一、穆容经营的美人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2022年9月5日生产的美人椒(辣椒)抽检时,抽样基数3.25kg,本局抽样3.25kg,库存量为0,已无法召回该批美人椒(辣椒)。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穆容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对穆容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穆容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以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江津区桂香鲜果经营部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2022年9月4日生产的香蕉抽检时,抽样基数6kg,本局抽样4.7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该批香蕉。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江津区桂香鲜果经营部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29日对江津区桂香鲜果经营部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江津区桂香鲜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三、重庆好优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本局对2022年9月19日生产的猪肉抽检时,抽样基数55kg,本局抽样2.2kg,其余部分已全部销售完毕,已无法召回该批猪肉。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和协助重庆好优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排查不合格原因,责令其限期整改,要求其加强问题排查,落实主体责任,本局后续将加强对该企业的日常监管力度。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对重庆好优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依法立案进行调查。立案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提取了相应的证据,经过调查取证,已查清案件事实。重庆好优多百货超市有限公司经营销售使用国家禁止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江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