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市滨海新城越滨海鲜酒楼采购不合格茄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关于绍兴市滨海新城越滨海鲜酒楼采购不合格茄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绍兴市滨海新城越滨海鲜酒楼采购不合格茄子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XC22330602310433703 | 样品名称 | 茄子 |
购进日期 | 2022-09-16 | 规格型号 | / |
标称生产企业 | / | 被抽样单位 | 绍兴市滨海新城越滨海鲜酒楼 |
检验结论 | 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检验机构 | 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09-24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09-27 |
(二)经营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 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2022年12月0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针对茄子抽检不合格一事,于2022年09月28日作出了相应整改。因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茄子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货值金额小,且当事人采购的该批次不合格茄子均用于抽检,未向社会公众销售,危害后果小,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建议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