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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管局公布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12-12 14:17: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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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10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9家经营者10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1.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潼南区东安大道分公司经营的黄皮美人椒(辣椒)、子姜,其中黄皮美人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子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8月8日。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潼南商场超市经营的子姜,经抽样检验,铅(以P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8月7日。

3.潼南区怡鲜百货经营部经营的长线椒(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8月8日。

4.潼南区绿源水果经营部经营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9月8日。

5.潼南区常宏蔬菜批发经营部经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7月19日。

6.潼南区乐嘉食品超市经营的二青条(辣椒),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8月3日。

7.*(周祖明)经营的辣椒,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2年7月20日。

8.潼南区李满燕白酒经营部经营的48°白酒,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10月26日。

9.潼南区刘记纯粮酒铺经营的48°白酒,其中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 26761-2011要求,抽检结论为不合格。购进日期:2021年5月20日。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潼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督促上述经营者排查不合格原因。经排查,上述1-7项中的不合格原因均系生产种植环节造成;潼南区李满燕白酒经营部由于长时间销售加上多频次开盖导致酒精挥发降低度数;潼南区刘记纯粮酒铺是由于经营者疏忽标错度数。商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调整供货渠道,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

(一)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重庆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潼南区东安大道分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9月6日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处字(2022)396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2.督促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百潼南商场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9月6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处〔2022〕441号):对当事人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2.督促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潼南区怡鲜百货经营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9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字〔2022〕405号):当事人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罚款5000元。

4.潼南区绿源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9月14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24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处字〔2022〕467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2.督促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5.潼南区常宏蔬菜批发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8月18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8日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不处字〔2022〕534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内容如下:1.对当事人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责任约谈;2.督促当事人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6.潼南区乐嘉食品超市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9月5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字〔2022〕384号):对当事人进购二青条(辣椒)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进购二青条(辣椒)时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警告。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0.19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040.19元。

7.*(周祖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本局于2022年8月19日予以立案调查,于2022年11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渝潼南市监处字〔2022〕383号):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和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70元;2.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70元。

8.潼南区李满燕白酒经营部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9.潼南区李满燕白酒经营部不存在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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