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现将有关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分公司销售不合格豆腐皮的核查处置及信息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表1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 SC22330000002742187 | 样品名称 | 豆腐皮 |
生产日期 | 2022-07-02 | 型号规格 | / |
标称生产企业 | 内黄县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浙江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绍兴解放南路分公司 |
检验不合格项目 | 双乙酸钠 | 检验机构 | 浙江省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2-10-31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2-10-31 |
(二)流通环节
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表2流通环节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产品控制 | 产品控制具体情况 |
原因排查 | 不明原因。 |
行政处罚 | (1)于(2022年11月09日)立案,(2022年11月3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当事人2022年07月02日购进销售的豆腐皮,双乙酸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其经营的豆腐皮(购进日期:2022年07月02日)的进货上家内黄县亿佳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当事人销售不合格豆腐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1.免予处罚。 (3)已于(2022年12月0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编号绍越市监处罚〔2022〕58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