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8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4期)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7期、第22期),涉及5家经营单位5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CP22330212308634244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新河贺茹生鲜店销售的豇豆,抽检项目中倍硫磷、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已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460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 12元;2、罚款1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XC22330212308634111的黑芝麻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三江购物俱乐部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东柳分公司销售的黑芝麻,抽检项目中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黑芝麻,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48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68.59元;2、罚款10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4301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咸祥世军蔬菜店销售的豇豆 ,抽检项目中啶虫脒、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豇豆,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495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元;2、罚款3000元。
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4314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鄞州咸祥訾伟蔬菜店销售的韭菜,抽检项目中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韭菜,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12月7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494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8元;2、罚款3000元。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212308634223的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爱默隆生鲜连锁有限公司鄞州锦悦湾店销售的茄子 ,抽检项目中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要求,检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茄子,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销售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作出编号为“甬鄞市监处罚〔2022〕1449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499.16元;罚款10000元。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