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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12-08 17:39:0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7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关于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处理五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其中五起已对当事人立案查处,现将五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662的江苏芹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浙江海港超市连锁有限公司嘉兴城南连锁店销售的江苏芹菜甲基异柳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甲基异柳磷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江苏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1131608的粉丝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黎泽小吃店销售的粉丝柠檬黄, 日落黄, 苋菜红, 亮蓝项目不符合GB 5009.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宁波市纤维检验所)。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柠檬黄, 日落黄, 苋菜红, 亮蓝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粉丝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SC22330000300833848的韭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职业技术学院经营的食品原料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机构为舟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腐霉利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韭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651的鳊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城南竹园超市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2563的鲫鱼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长水好鱼来水产品店销售的鲫鱼地西泮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1、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购进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履行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以及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2、当事人经营地西泮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鲫鱼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该依据该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本局于2022年10月21日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04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31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经市监处罚〔2022〕385号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7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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