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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兰花豆等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

2022-12-08 11:21:0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2月6日,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2期)》,涉及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仓储超市销售的兰花豆(牛肉味)、鼓楼区喜客乐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的餐具汤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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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22期)

2022年度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我区食品进行抽检,现将对相关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的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 苏果超市有限公司中山北路仓储超市销售的兰花豆(牛肉味),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兰花豆(牛肉味)50公斤,已销售17.92公斤,剩余兰花豆(牛肉味)我局已对其进行扣押。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2. 鼓楼区喜客乐餐饮店向消费者提供的餐具汤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认为是因为消毒清洗不到位,我局已责令改正。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3. 南京市下关区杨俊强土菜馆向消费者提供的餐具大圆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认为是因为消毒清洗不到位,我局已责令改正。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4. 南京市鼓楼区李新欣粮油经营部销售的东北小粒花生(生),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东北小粒花生(生)25公斤,货值30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及《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以及《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没款1025元。

5. 鼓楼区果之恋生鲜百货店销售的芹菜(夸芹),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芹菜(夸芹)10公斤,货值19.8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7.8元。

6. 南京市下关区吴忠旗粮油店销售的千百合,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千百合1.5公斤,货值60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罚没款515元。

7. 南京市鼓楼区郑记粮油销售中心销售的生黑芝麻,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黑芝麻2.5公斤,货值6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没款518元。

8. 江苏王子牛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中央路店向消费者提供的餐具骨碟、小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认为是因为消毒清洗不到位,我局已责令改正。针对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予以警告处罚。

9. 南京好管家百货有限公司建宁路店销售的卡滋味酥适圈(葱香味)(膨化食品),水分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当事人共购进卡滋味酥适圈(葱香味)(膨化食品)15袋,货值73.5元,已销售完。未召回原因:已张贴召回公告,无顾客退回。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没款5021元。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2月6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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