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2号)。
台州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的通告(2022年第172号)
抽检编号为XC22331081305933418茄子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2331081305933418;产品名称:茄子;购进日期:2022-08-16;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江妹英;标识生产企业:/。
(二)核查处置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2年9月20日对当事人江妹英送达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没有发现有同批次茄子销售,其余同批次茄子已全部销售完毕。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经营场所面积为8平方米,属《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六条规定的小食杂店。当事人经营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茄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
综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和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决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0元;2、处罚款3100元。 (温市监处罚(2022)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