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28日,江西省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涉及赣州市的9批次不合格食品。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期)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9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李春梅的桔子
(一)产品名称:桔子;抽样日期:2022年8月29日;不合格项目:联苯菊酯。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至李春梅,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桔子33.8kg,召回0kg。销售数量33.8kg。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行政处罚
李春梅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桔子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69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桔子从章贡区夏冬生果业店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处理。
二、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全家顺购物中心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08-10;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全家顺购物中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香蕉69斤,除去正常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该店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香蕉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111号)】。
三、赣州富兵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豆角
(一)食品名称:豆角;购进日期:2022-08-0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富兵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豆角15斤,除去正常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豆角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豆角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110号)】。
四、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全鲜生活便利店销售的西芹
(一)食品名称:西芹;购进日期:2022-08-06;不合格项目:甲拌磷。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全鲜生活便利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西芹39斤,除去正常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西芹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该店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西芹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112号)】。
五、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吉鑫商行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购进日期:2022-09-06;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吉鑫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香蕉48斤,除去正常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该店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香蕉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116号)】。
六、赣州优嘉福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
(一)食品名称:芹菜;购进日期:2022-08-08;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优嘉福超市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用农产品。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芹菜28斤,除去正常损耗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芹菜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鉴于该店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芹菜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108号)】。
七、赣州阳光万家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豆角
(一)1.食品名称:老姜;购进日期:2022-08-06;不合格项目:铅;
2.食品名称:豆角;购进日期:2022-08-07;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阳光万家贸易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25公斤,销售17.87公斤,召回0公斤;采购该批次豆角21.5公斤,销售15.68公斤,召回0公斤。
(三)行政处罚
赣州阳光万家贸易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1.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6.2元,处人民币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处罚〔2022〕107号)】
八、 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文庆蛋糕店生产经营的蛋糕
(一)食品名称:海绵蛋糕;生产日期:2022-08-10;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二)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文庆蛋糕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查,该单位生产了2个烤盘的涉案海绵蛋糕;销售了一盘,另一盘因抽检需要销售了1.2千克(总重量为1.5千克),剩余0.3千克自己食用,召回0千克。
(三)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糕,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蛋糕的违法行为。
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0元;2.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070元,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处罚〔2022〕104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