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8号)

2022-11-28 17:48:29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国抽2022年第18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2年第19号),涉及我市9家生产经营单位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成都恋家樊二哥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产6°白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6°白醋(生产日期:2022年4月13日;规格型号:420mL/瓶);不合格项目: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郫都区远霞粮油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该批次6°白醋400瓶,共计168公斤,货值500元;已销售20瓶,共计8.4公斤;库存380瓶,共计159.6公斤;召回10瓶(余下10瓶未召回原因:用于抽检使用),共计4.2公斤;封存390瓶,共计163.8公斤。当事人成都恋家樊二哥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6°白醋由当事人委托生产,由于在生产过程中搅拌不均,未做好灌装前相关密封处理导致该批次产品总酸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所有产品已返回受托加工方(邓州市云河食品有限公司)进行销毁处理)。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郫都区远霞粮油经营部经营6°白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6°白醋(生产日期:2022年4月13日;规格型号:420mL/瓶);不合格项目:总酸(以乙酸计)项目不符合产品明示质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委托生产企业:成都恋家樊二哥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6°白醋100瓶,共计42公斤,货值190元;已销售100瓶,共计42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当事人郫都区远霞粮油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证明文件,不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6°白醋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省冷氏世代贸易有限公司委托生产饮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2-07-15;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大军桶装水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2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与成都健康饮用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合同借出商标,未进行委托生产。

(三)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四、成都健康饮用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生产饮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2-07-15;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大军桶装水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9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饮用天然水205桶,共计3874.5公斤,货值560元;已销售200桶,共计3780公斤;库存5桶,共计94.5公斤;封存5桶,共计94.5公斤。当事人成都健康饮用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6元(大写:柒佰伍拾陆元整);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饮用天然水由当事人生产,由于生产过程中发电机功率不足造成冲洗消毒力度不够,从而导致该批次产品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对生产环节水处理、灌装、包装等过程进行全面检查分析,找漏洞、查原因;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温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五、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大军桶装水经营部经营饮用天然水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饮用天然水(生产日期:2022-07-15;规格型号:18.9L/桶);不合格项目: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成都健康饮用水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温江分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6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饮用天然水100桶,共计1890公斤,货值1680元;已销售100桶,共计1890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当事人龙泉驿区龙泉街办大军桶装水经营部经营微生物超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饮用天然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大写:壹仟陆佰捌拾元整)。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饮用天然水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8月29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六、四川吉优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生鲜鸭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生鲜鸭肉(购进日期:2022-06-14,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海悦银河城分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14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生鲜鸭肉207.5公斤,货值2697.5元;已销售207.5公斤;库存0公斤。当事人四川吉优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鲜鸭肉”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30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2697.5元(大写:贰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罚没款合计12697.5元(大写:壹万贰仟陆佰玖拾柒元伍角)。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生鲜鸭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相关法律学习,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7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七、成都麦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委托生产江米条(糕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江米条(糕点)(生产日期:2022-02-17;规格型号:500g/袋);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盐边县先通右侧便利店。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委托生产该批次江米条(糕点)80袋,共计40公斤,货值380元;已销售80袋,共计40公斤;库存(未销售)0袋,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麦当家商贸有限公司委托东海县福青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江米条(糕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元(大写:贰拾元整);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江米条(糕点)由当事人委托生产,由于储运不当导致该批次产品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委托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与物流层面的沟通,避免产品暴晒与雨淋,整改库房,增加排气扇与温度测量仪;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新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八、郫都区万顺干杂经营部经营科宇广祥泰®鸡饭老抽(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科宇广祥泰®鸡饭老抽(酱油)(生产日期:2022-02-10;规格型号:640毫升/瓶);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标称生产企业:阳山县莲江传统食品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次科宇广祥泰®鸡饭老抽(酱油)60瓶,共计38.4公斤,货值750元;已销售60瓶,共计38.4公斤;库存(未销售)0瓶,共计0公斤。

当事人郫都区万顺干杂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因该企业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向供货商索取了产品证明文件,不知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10月28日对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五)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科宇广祥泰®鸡饭老抽(酱油)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继续加强台帐记录和索证索票,履行好进货查验义务;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10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九、大邑县众品鲜餐馆经营泡萝卜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泡萝卜(加工日期:2022年7月10日;规格型号:散装);不合格项目: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检验报告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加工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该次泡萝卜1.5公斤,货值20.4元;已销售1.5公斤;库存(未销售)0公斤。当事人大邑县众品鲜餐馆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9月19日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600.00元整(大写:陆佰元整)。

(六)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经查,涉案泡萝卜由当事人加工,因超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导致该批次产品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合格。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加工不合格产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避免发生同样的问题;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2年9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大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八雨)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4+合作模式”为惠水产业高质量发 ...

  • 莱芜黑猪科创团队服务钢城区省级现代 ...

  • 安徽省淮北市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开发高 ...

  • 四川省射洪市沱牌镇推行“订单种植” ...

  • 海南省屯昌县枫木镇大力发展枫木苦瓜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