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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水墨糯米粉)核查处置情况

2022-11-21 14:05: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14日,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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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27期  

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中不合格食品信息,涉及我区的1家经营店。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8月29日,我局从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DC22520100690258499),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贵阳合力生鲜惠民超市有限公司第十分公司经营的水墨糯米粉进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同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检查未发现货架及仓库有同批次不合格产品,故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同日报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提取相关证据,现已查清违法事实,予以调查终结。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经营水墨糯米粉属于流通领域,非主观故意性违法,且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积极配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现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

免予处罚。

【观市监不罚〔2022〕369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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