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11月8日,浙江省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九期)。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第十九期)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出我县4家食品生产经营商家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005131290的香薯干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雨露食品厂生产的香薯干,生产日期:2022年6月28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8月26日向新昌县雨露食品厂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PJ20220937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雨露食品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配合调查,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285.00元,罚款51000.00元。
二、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00831175的新昌年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信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昌年糕,生产日期:2022年7月2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8月29日向新昌县信茂食品有限公司直接送达了编号为80220000145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信茂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35元;二、罚款51000元。
三、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005131290的香薯干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南明街道明哥副食店经营的香薯干,生产日期:2022年6月28日,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8月26日向新昌县南明街道明哥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SPJ20220937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南明街道明哥副食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48.00元,并免予处罚。
四、抽样编号为GC22330000300831175的新昌年糕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新昌县新林乡梁可可副食店经营的新昌年糕,生产日期:2022年7月25日,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于2022年8月29日向新昌县新林乡梁可可副食店直接送达了编号为802200001459的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与抽检不合格同批次的产品。经核查,当事人新昌县新林乡梁可可副食店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免予处罚。
新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