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期),涉及抽样编号为SC22310000002531040的冻梭子蟹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7期)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10000002531040的冻梭子蟹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史记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的冻梭子蟹,镉(以Cd计)项目检出值为1.4mg/kg,该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史记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冻梭子蟹共生产10箱(100公斤),已全部售完,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生产者只对梭子蟹进行冰冻处理,未添加镉相关添加剂,怀疑是海捕梭子蟹受海洋环境污染导致重金属镉超标。
舟山市史记水产有限公司涉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冻梭子蟹之行为,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规定,属违法行为。
2022年6月3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食品安全通用标准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具体实施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根据该标准,海蟹的镉含量标准限制低于3.0,而当事人被抽检的冻梭子蟹实测值为1.4,远低于3.0,考虑到当事人被本局查获违法行为的时间为2022年8月1日,晚于2022年6月30日,虽然该部食品安全通用标准未实行,但该部标准的发布表明原先镉标准低于0.5的要求已不满足社会发展需求,且当事人对该梭子蟹的加工仅为冰冻,不存在人为添加导致重金属含量超标的情形。此外,涉案梭子蟹未引发一定的风险,违法行为较为轻微,且当事人主动提供相应的记码单、出库单及该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并在案发后积极推进召回工作,属积极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