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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4期)

2022-10-12 14:23:07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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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54期)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2058的“豆腐干”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07月21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苍南县灵溪镇石聚村209号苍南县朱梓顺食品小作坊制售的食品“豆腐干”(规格:散装称重、生产日期:2022年07月21日)进行监督抽检,经苍南县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判断为不合格(报告编号:LH2207092号)。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苍南县朱梓顺食品小作坊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之规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二、没收非法所得80元,并处以罚款3300元,合计3380元,上缴财政。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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