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5期)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903303130445的炒花生抽检基本情况
舟山市普陀区阿波便利店销售的炒花生,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检出值为0.75 g/100g,该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中最大允许限≤0.50 g/100g(过氧化值(以脂肪计))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8月1日,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对舟山市普陀区阿波便利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经询问,不合格炒花生共购进10公斤,除抽检外,已全部销售,未能召回。经排查,当事人虽然索取了进货凭证,但进货凭证上没有供货方的任何信息,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故无法溯源。
当事人舟山市普陀区阿波便利店(王海峰)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炒花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十)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本局认为,在涉事食品的采购过程中,当事人虽然索取了进货凭证,但进货凭证上没有供货方的任何信息,不能证明其进货来源,且不合格炒花生为无包装散装称重食品,存在贮藏保存不当引起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的可能性,因此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免责条款,鉴于当事人经营的该批次炒花生已销售完,故对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炒花生不予没收。
鉴于本案当事人属于经营规模较小的经营主体,首次实施违法行为,无其他从重情节,且本局立案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情况,且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可予以从轻处罚。
对当事人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炒花生的行为,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当事人王海峰予以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元;2.罚款3000元。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普陀分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