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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七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10-10 16:34:43 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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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9日,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公示七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1648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乐微福生鲜超市销售的豇豆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生产销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属于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二、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1643的牛蛙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乐微福生鲜超市销售的牛蛙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恩诺沙星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1656的生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常生超市销售的生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四、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1658的豇豆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常生超市销售的豇豆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豇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1609的芹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润嘉壹佰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芹菜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甲拌磷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六、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1646的砀山梨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乐微福生鲜超市销售的砀山梨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砀山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七、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1647的泥姜的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嘉兴市经开嘉北乐微福生鲜超市销售的泥姜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机构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噻虫胺项目超过国家标准的泥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合格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采购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货值较低,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同时将案件线索通报上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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