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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5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10-10 16:34:20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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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港区分局共处理5起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任务,均不予行政处罚,现将5起任务处置情况公示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C22330400318231717的“鳊鱼”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2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嘉兴市乍浦镇小玲海鲜批发部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鳊鱼”。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鳊鱼”中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和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鳊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二、抽样编号为SC22330400318231697的“生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1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乍浦镇农贸市场2楼18号摊位(施玉琴)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生姜”。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生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三、抽样编号为NCP22330400318231626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0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嘉兴市港区洪记生活超市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韭菜”。经抽样检验,当事人售卖的“韭菜”中镉(以 Cd 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所销售的“韭菜”可以提供进货来源,出具相关进货凭证。因其销售的韭菜系初级农产品,系农业种植产物,镉(以 Cd 计)仅会以环境带入的形式出现在韭菜内,其检验结果为金属含量超标,属环境污染,并非人为添加。我局决定不予立案。

四、抽样编号NCP22330400318231628的“老姜”和抽样编号NCP22330400318231633的“豇豆”核查处置情况:

(一) 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6月20日,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依法对嘉兴市港区好乐家超市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检,抽检了其现场售卖的“老姜”和“豇豆”。经抽样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老姜”中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当事人销售的“豇豆”中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因其售卖的系初级农产品,送达时已无该批次产品。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销售抽检不合格“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销售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我局决定免予处罚。

嘉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9日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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