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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公布2批次不合格食品(茄子、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2022-09-23 14:09:50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2日,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网站发布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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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期)

现将涉及我区2家经营单位的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报告编号:352200004699的茄子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市海曙区冯蕊食品店(冯夫文)于2022年6月26日所购进的茄子,恩诺沙星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海关技术中心。

(二)核查处置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于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30元;

2.罚款1000元。

(罚没款共计1030元)

二、报告编号:SPJ202208926的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宁波海曙傅先祥食品店(傅先祥)销售的年糕,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为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

(二)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年糕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销售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另经营面积仅15平方米,不足50平方米。参照《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基于过罚相当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8元;

2、罚款3000元。

上述罚没款共计3018元。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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