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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09-21 17:15:2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9月21日,天津市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根据锐德检测技术(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抽样单编号:NCP22120119115233141),涉及蓟州区1家食品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被抽检基本情况:

经检验,该企业经营的姜,购进日期为2022年7月18日。经抽样检验,所检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8月12日向天津市蓟州区金雨食品店送达了检验报告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检验报告涉及的不合格批次产品。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7月18日从河北新发地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中的商户购进的,当天共购进姜7.5kg,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上述产品均已销售,无库存,上述产品进货价5元/kg,售价5.98元/kg。本案中当事人经营上述产品时当事人丢失了进货票据以及供货商资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无法确定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当事人接到报告第一时间在其销售场所实施召回措施,未有召回。

当事人未能留存进货票据,未记录供货者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天津市蓟州区金雨食品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违法行为,切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并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85元;3、罚款伍仟(5000)元整。

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该企业对经营上述不合格食品发生的原因进行排查,应该是种植环节造成的。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无

蓟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1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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