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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食品(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2022-09-21 15:47:3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9月20日,浙江省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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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9期)

一、抽样编号为XC22330327304732040的年糕核查处置情况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2年7月19日,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温海燕销售的年糕进行抽样,经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No:2210928260)。

(二)销售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属于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无从轻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二、没收违法所得20元,处以罚款5200元;合计5220元;上缴财政。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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