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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8期)

2022-09-20 17:31:07 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

关于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通告不合格食品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第18期)

近期,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官网上发布了《省市场监管局关于1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9期)》,其中涉及我市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我局对我市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企业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1、南京市建邺区菜满园生鲜超市店销售的豇豆,噻虫胺和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6.1公斤,共计6.1公斤,货值96元;已销售6.1公斤,共计6.1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快检报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南京市建邺区菜满园生鲜超市店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产品10公斤,共计10公斤,货值130元;已销售10公斤,共计10公斤。未召回原因:因销售食用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造成。经查,当事人在购进上述批次食用农产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票据以及快检报告,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建邺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3、南京市江宁区鸭弘堡老鸭粉丝店使用的大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和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查,该企业购进上述餐具50只。经排查分析,不合格原因是清洗消毒环节操作不规范。江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理:警告。

特此公告。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责任编辑:八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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