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近期对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依法查获经营不合格食品案件,经我局立案调查,现已结案,将有关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当事人:南浔菱湖玲琴副食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503MA29JTL723,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菱湖镇梦湖街148号
当事人于2022年7月4日向桐乡市大麻林虎副食品店购买了250克装的洪甫花生米共计20袋,购进价格为4.1元/袋,用于经营活动。2022年7月4日,我局共抽取样品14袋用于检验,单价为5元/袋,后经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一项超过标准指标,结论为不合格。截止到2022年7月22日我局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时,该批食品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为5元/袋。涉案食品货值总金额为100元,违法所得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依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及《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九)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8元;2.罚款人民币3000元。共计罚没款3018元,上缴国库。
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政府阳光热线电话,也可直接到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