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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众信福星商业有限公司因销售过期食品等被罚款逾5万元

2022-08-31 11:25:58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网站近日公布的处罚信息(京朝市监处罚〔2022〕9831号)显示,北京众信福星商业有限公司因销售过期食品等问题,被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5.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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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北京众信福星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众信福星”)于2021年11月7日购进32袋万奇牌手工原味蛋糕,生产日期为2021年9月13日,保质期90天,2021年12月9日后过期,从2021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24日销售17袋过期食品;2021年11月5日购进50袋榴莲西施牌西施榴莲饼,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21日,保质期6个月,2021年12月20日后过期,从2021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5日销售10袋过期食品。

此外,北京众信福星还被查出,其于2021年11月5日购进的榴莲西施牌西施榴莲饼未在食品进货台账上记录该产品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北京市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北京众信福星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警告;罚款5.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98.5元。

(责任编辑: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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