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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0期)

2022-08-23 16:18:26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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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3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0期)

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我区3家食品经营企业共3批次产品不合格,现将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完成情况通告如下:

一、江北区开勇副食店销售的养仁宝橙子汁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开勇副食店(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养仁宝橙子汁(生产日期:2022年4月20日)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已无被抽检批次养仁宝橙子汁在售。经查,该批不合格养仁宝橙子汁是当事人从供货商重庆市恩斯酒水经营部处购进。购进的数量为15杯,购进价格3元/杯,销售价格5元/杯,抽检12杯,剩余3杯抽检当天已退货,货值金额60元,违法所得24元。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经营者发布了召回通知,但未收到消费者退货申请,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北区开勇副食店销售不合格养仁宝橙子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4元。

二、江北区宝易食品批发部销售的手工豆腐干(麻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宝易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鼎沁味手工豆腐干(麻辣味)(生产日期:2022年4月25日),经抽样检验,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鼎沁味牌手工豆腐干(麻辣味)是当事人在四川丰恒食品有限公司购进鼎沁味牌山椒凤爪时,该公司附带赠送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鼎沁味牌手工豆腐干(麻辣味)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生产企业生产工艺不当,导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超过食品安全限量标准。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对购买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发布了召回通知,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鼎沁味手工豆腐干(麻辣味)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2元。

三、江北区全顺食品批发部销售的蜂蜜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北区全顺食品批发部(以下简称当事人)销售的武食牌蜂蜜(生产日期:2022年1月2日),经抽样检验,其中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武食牌蜂蜜是当事人在江北区高琪食品经营部购进的,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对该武食牌蜂蜜未添加任何物质,不合格原因疑似生产企业原料问题,导致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进行自查整改,指导当事人认真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杜绝购进不合格食品。当事人已向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三)对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武食牌蜂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涉案产品不合格项目非检不可知,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所指的免予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处罚,没收不合格武食牌蜂蜜1瓶。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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