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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管局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2022-07-12 13:10:29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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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批次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公告

一、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4家生产经营企业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太原市迎泽区裕富翔便利店经销的黑米馒头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裕富翔便利店经销的黑米馒头(采购日期2021年11月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裕富翔便利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从供货商太原市万柏林区好媳妇馒头店购进黑米馒头6袋(4个/袋),采样销售4袋,其余2袋自行处理。经排查,该批次黑米馒头检出的脱氢乙酸及其钠盐是国家允许使用的一种食品添加剂,但不允许在加工馒头中添加,属于生产加工环节所致,已对供货商太原市万柏林区好媳妇馒头店另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对太原市鼎尚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亲海国际分公司经销的韭菜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鼎尚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亲海国际分公司经销的韭菜,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鼎尚家家利超市有限公司亲海国际分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采购韭菜4公斤,采样销售2.5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经排查,该批次韭菜检出的腐霉利项目属于杀菌剂的有机氯农药,主要用于种植环节中,当事人不能提供种植产地相关资质证明材料,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两种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14.32元,罚款30000元,罚没款共计30014.32元。

(三)对太原市迎泽区王梅英面皮柳巷店经销的凉粉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王梅英面皮柳巷店经销的凉粉(购进日期2021年11月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1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王梅英面皮柳巷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5日共购进凉粉4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过程中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1.96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41.96元。

(四)对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经销的油炸花生米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经销的油炸花生米(加工日期2021-10-25),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应用科技学院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3日从供货商太原市锦程致远食品有限公司购进原料花生米10斤,2021年10月25日全部加工成油炸花生米,采样销售2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执法人员对供货商太原市锦程致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库房内有一袋花生米就地存放,现场贮存环境通风条件差。经排查,该批次油炸花生米检出黄曲霉毒素B1项目超标是由于其库房潮湿,对原料花生米贮存不当所致,已对供货商另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二、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12家生产经营企业11批次不合格食品、2批次风险检测问题项目,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果岭食品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承德华朗食品有限公司的杏条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果岭食品店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承德华朗食品有限公司的杏条(生产日期2021年3月1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果岭食品店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杏条1箱(10公斤/箱),采样销售1公斤,其余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杏条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是生产加工过程控制不严格超量使用防腐剂所致,标称生产企业承德华朗食品有限公司由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查处置。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40元,罚款4000元,罚没款共计4340元。

(二)对太原市尖草坪区艳玲小吃店经销的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尖草坪区艳玲小吃店经销的面皮(采购日期2021年11月1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尖草坪区艳玲小吃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购进面皮2.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面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1.5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21.5元。

(三)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红娟面皮店经销的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红娟面皮店经销的面皮(采购日期2021年11月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红娟面皮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4日购进面皮2.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面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4.2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44.2元。

(四)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甜不化小吃店经销的凉粉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甜不化小吃店经销的凉粉(采购日期2021年11月1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甜不化小吃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1日购进凉粉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凉粉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4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644元。

(五)对太原市小店区林新小吃店经销的粉条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小店区林新小吃店经销的粉条(采购日期2021年8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小店区林新小吃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8月25日购进粉条10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粉条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54.9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954.9元。

(六)对太原市万柏林区陈守亮食品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梗峪泉醋业有限公司的老陈醋(酿造食醋)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陈守亮食品超市经销的标称生产企业为山西梗峪泉醋业有限公司的老陈醋(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1年1月1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陈守亮食品超市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月25日从供货商太原市尖草坪区恒嘉食品商行购进该批次老陈醋60桶,采样销售7桶,其余已销售完毕,该供货商已另案调查。经排查,该批次老陈醋造成不挥发酸和总酸不合格原因应该是生产加工过程中发酵工艺控制不当造成的,标称生产企业山西梗峪泉醋业有限公司已由清徐县市场监管局另案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9.5元,罚款500.5元。罚没款共计530元。

(七)对太原市迎泽区小张快餐店经销的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小张快餐店经销的面皮(采购日期2021年10月25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小张快餐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5日购进面皮2.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面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9.6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59.6元。

(八)对太原市尖草坪区玩皮面皮店经销的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尖草坪区玩皮面皮店经销的面皮(采购日期2021年10月14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尖草坪区玩皮面皮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4日购进面皮3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面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1.6元,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151.6元。

(九)对太原市迎泽区燕宏营养餐馆自制的油条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迎泽区燕宏营养餐馆自制的油条(加工日期2021年10月28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迎泽区燕宏营养餐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食品添加剂“双喜牌泡打粉”制作油条。经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28日共发酵5kg面团用于制作油条,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自制的油条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油条过程中未使用食品添加剂称量工具造成超量所致,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560元。

(十)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秦记面皮麻辣烫店经销的白面皮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秦记面皮麻辣烫店经销的白面皮(采购日期2021年11月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秦记面皮麻辣烫店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3日购进白面皮10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白面皮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当事人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义务,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现已整改。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28元,罚款2500元,罚没款共计2728元。

(十一)对山西杏花堂滨西餐饮有限公司经销的凉粉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山西杏花堂滨西餐饮有限公司经销的凉粉(采购日期2021年11月1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山西杏花堂滨西餐饮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10日从生产企业太原市尖草坪区晋达康食品加工厂购进凉粉10.35公斤,已销售完毕,无法召回。经排查,当事人经销的凉粉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造成的,该生产企业已另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十二)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贤 合 庄久辛餐厅经销的羊肉卷、牛肉卷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贤 合 庄久辛餐厅经销的羊肉卷、牛肉卷(生产日期2021年11月9日),进行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检验有2批次被检出鸭源性、猪源性成分问题项目。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杏花岭区贤 合 庄久辛餐厅现场检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羊肉卷原料50斤,2021年11月9日使用切肉机共切了10斤,采样销售2斤,其余已销售完;购进牛肉卷原料100斤,2021年11月9日使用切肉机共切了10斤,采样销售2斤,其余已销售完。由于羊肉卷、牛肉卷属于即食食品顾客点餐后在店内食用,故无法召回。经排查,该批次羊肉卷、牛肉卷是同一台切肉机上混合使用造成的带入性鸭源性和猪源性成分问题。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当事人整改操作流程,2022年1月19日重新抽样检验同类样品,检验结果未检出鸭成分和猪成分。依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15号)第五十二条规定,风险监测问题项目暂时没有标准,因此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没有明确的违法事实,故不予立案。

三、其他省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涉及我市2家生产经营企业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李氏粉条加工部生产的大同鲜粉条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李氏粉条加工部生产的大同鲜粉条(生产日期2021年11月20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太原市万柏林区李氏粉条加工部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0日生产粉条50袋(20斤)。上述批次的产品已全部售出。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的鲜粉条检出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项目是一种酸性防腐剂,在粉条加工中不得添加,当事人超范围使用该食品添加剂,造成产品不合格。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5元,罚款2100元,罚没款共计2127.5元。

(二)对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生产的虾米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对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生产的虾米(生产日期2021年10月13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经检验有1批次被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不符合食品相关执行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依法处罚情况:经执法人员对浙江一品爽食品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生产虾米100袋(80G/袋),5袋用作出厂检验,剩余的95袋已全部销售完,张贴召回公示后,召回数量为零。经排查,当事人生产的虾米检出N-二甲基亚硝胺项目是一种有机化合物广泛存在自然界中,在适宜的条件下形成,在批次虾米中出现可能是所使用的原料不新鲜或者生产加工过程中卫生条件控制不严格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736元,罚款70000元,罚没款共计72736元。

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7月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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