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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管局公布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7-12 13:05:3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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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

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对6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1、保定市欧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欧新商贸有限公司,购进日期:2022年3月31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保定市欧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购进生姜10公斤,货值金额3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2000元,共计2004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01号。

2、莲池区曦宝蔬菜批发部(郭东海)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被抽样单位名称:莲池区曦宝蔬菜批发部(郭东海),购进日期:2022年3月30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莲池区曦宝蔬菜批发部(郭东海)于2022年3月30日购进生姜55公斤,货值金额17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1元;2、罚款2000元,共计2011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02号。

3、保定市莲池区杨圆圆蔬菜批发部(杨圆圆)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生姜、美人椒

(1)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美人椒,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莲池区杨圆圆蔬菜批发部(杨圆圆),购进日期:2022年3月31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保定市莲池区杨圆圆蔬菜批发部(杨圆圆)于2022年3月31日购进生姜15公斤,美人椒6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罚款4000元,共计4027元。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保莲市监处罚【2022】113号。

4、保定市张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和豇豆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1)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生姜、豇豆,被抽样单位名称:保定市张丰商贸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和倍硫磷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核查处置情况

2022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保定市莲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文号:保莲市监检鉴结【2022】22-4号),经现场核查,保定市张丰商贸有限公司有有效的《营业执照》、进货记录、产地证明文件;提供了供货者的产地证明文件,进货票据,索证索票齐全,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免予处罚。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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