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
您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品牌>>食品>>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罗氏虾)

2022-07-11 15:09:5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30日,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网站发布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罗氏虾)。

image.png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罗氏虾)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销售的“罗氏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销售的“罗氏虾”,经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为“1.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抽样单编号: NCP204101004596342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罗氏虾”20斤,销售了19斤,损耗1斤。购进价格为32元/斤,销售价格为批发35元/斤或零售40元/斤、故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77元。该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罗氏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考虑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罗氏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67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最新评论
声明:

本网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中国质量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若需转载本网稿件,请致电:010-84648459。

本网注明“来源:XXX(非中国质量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不代表本网观点。文章内容仅供参考。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直接点击《新闻稿件修改申请表》表格填写修改内容(所有选项均为必填),然后发邮件至 lxwm@cqn.com.cn,以便本网尽快处理。

图片新闻
  • “社保补缴”?假的,是谣言!

  • 重庆市涪陵区市场监管局集中力量开展 ...

  • 江西省南丰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发布风险 ...

  • 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依托丰富林果资源发 ...

  • 西部陆海新通道铁海联运班列累计发送 ...

最新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