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6月30日,郑州市基层政务公开网站发布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罗氏虾)。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报告(罗氏虾)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涉及我辖区1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销售的“罗氏虾”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
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销售的“罗氏虾”,经郑州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所检项目中呋喃西林代谢物实测值为“1.5μg/kg”,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该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抽样单编号: NCP2041010045963425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检验报告》,告知其享有异议或复检申请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经立案调查,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共购进上述批次“罗氏虾”20斤,销售了19斤,损耗1斤。购进价格为32元/斤,销售价格为批发35元/斤或零售40元/斤、故货值金额为720元,违法所得为77元。该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罗氏虾”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一)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和剧毒、高毒农药,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的规定。考虑该店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罗氏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郑州市惠济区一城水产商行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郑惠市监责改〔2020〕09267号,该店收到不合格报告等资料后,立即停止了不合格产品的销售。
郑州市惠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