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号)。
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24号)
关于符荷芬销售的对虾和梭子蟹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食品名称:对虾;购进日期:2022-04-11;抽样日期:2022-04-11;样品数量:2.3kg;抽样基数:6kg;抽样单编号:NCP22331003305630553;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土霉素/金霉素/四环素(组合含量)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食品名称:梭子蟹;购进日期:2022-04-10;抽样日期:2022-04-11;样品数量:2.3kg;抽样基数:8kg;抽样单编号:NCP22331003305630554;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理情况: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4月26日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单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或异议。同时责令对该批产品进行召回,查找不合格原因,立即整改。
(三)产品控制情况:经调查,符荷芬分别于2022年4月10日从黄岩中心菜市场购入梭子蟹16斤,2022年4月11日从黄岩中心菜市场购入对虾12斤进行销售,截止案发已全部销售完,由于销售对象不确定,无法召回。
(四)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规模小,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系经营兽药残留、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32元;2.罚款3000元。以上共计罚没款4032元。
(五)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经对不合格原因进行分析排查,无法查清导致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购进该来源的对虾和梭子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