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台州市玉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17号)
关于对玉环林辉水产品经营部销售的大黄鱼抽样不合格的处置情况: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大黄鱼的检测报告的内容有:报告编号:22JF0414245;食品名称:大黄鱼;购进日期:2021-4-13;被抽样单位名称:玉环林辉水产品经营部;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核查处置情况
1.调查处理情况:2022年5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检验报告进行送达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大黄鱼在售。2022年5月12日,玉环林辉水产品经营部在其经营场所处张贴召回公告。截至2022年6月20日,未接到消费者关于该批次产品的相关投诉。
2、产品控制情况:经查, 玉环林辉水产品经营部于2022年4月13日共购入大黄鱼6千克,除2.12千克被抽样送检其余4.88千克均已售出。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报告后,于2022年5月12日在经营场所张贴召回公告,因玉环林辉水产品经营部未建立销售台账,无法召回。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玉环林辉水产品经营部销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大黄鱼,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系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玉环林辉水产品经营部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本局决定从轻处罚。根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2、罚款3500元。
(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本局组织执法人员对玉环林辉水产品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要求当事人继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以便进一步追溯上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