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发布关于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关于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2年2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杭州萧山鑫锐超市经营的由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6日生产的“五年陈酿”花雕酒进行监督性抽检,检验结果不合格。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2年2月23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依法对杭州萧山鑫锐超市经营的由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6日生产的“五年陈酿”花雕酒进行监督性抽检,经绍兴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签酒精度项目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10月6日根据台州客户台州中尚贸易有限公司要求专门生产了酒精度比较高一点的“五年陈酿”花雕酒,规格型号:500ml/瓶,经自检后于2021年10月9日销售给该客户120箱,每箱是12瓶,共计1440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销售金额7200元,贴专用标签,标签酒精度标示的是“酒精度:≥14.0%vol”。生产出来多余的240瓶于2021年10月14日销售给杭州徽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数量40箱,每箱6瓶,合计240瓶,销售价格为5元/瓶,销售金额1200元,因工人失误贴成以前常用标签,标签的酒精度标示是“酒精度:14%vol”。后由杭州徽跃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给杭州萧山鑫锐超市。
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50元;2、罚款6500元。
绍兴市越城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5月31日向绍兴市酒乡红酒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绍越市监罚字〔2022〕262 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当事人因工人失误贴了原有标签导致检验不合格,对标签有问题产品进行了召回处理。下一步,企业将加强管理和培训,防止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