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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不合格散装白酒、牛蛙等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5-23 13:56:0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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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2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6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2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郫都区红琴白酒销售店经营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散装白酒(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9320,生产日期:2021-01-02;规格型号:散装(52%vo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7282)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进购该批次散装白酒150公斤,货值1800元;已销售150公斤。当事人郫都区红琴白酒销售店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佰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散装白酒由当事人进购,该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台账记录、进货票证及检验合格报告的索取;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邛崃市高埂镇杨念勤白酒小作坊生产散装白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散装白酒(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9320,生产日期:2021-01-02;规格型号:散装(52%vo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7282)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散装白酒,共计600公斤,货值6000元;已销售350公斤;库存(未销售)250公斤;封存250公斤,共计250公斤。经调查,造成抽检不合格的原因是:被抽检单位“郫都区红琴白酒销售店”用装过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白酒的酒缸在未清洗的情况下再装该批次白酒造成的,邛崃市高埂镇杨念勤白酒小作坊不存在生产经营不合格白酒的行为,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散装白酒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甜蜜素项目不合格是当事人销售给被抽检单位“郫都区红琴白酒销售店”后,其用装过添加了食品添加剂(甜蜜素)白酒的酒缸在未清洗的情况下再装该批次白酒造成的。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四川对格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牛蛙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牛蛙(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050,加工/购进日期:2021年8月11日;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ASHA121Z06442)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3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加工/购进该批次牛蛙2公斤,共计2公斤,货值32元;已销售2公斤,共计2公斤。当事人四川对格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圆整);

2.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牛蛙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恩诺沙星不合格是来源于生产环节,索证索票不齐全所致。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不得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6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成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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