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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管局公布清香酒、鹌鹑蛋等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2022-05-23 13:37:51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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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省抽2022年第1号)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2021年第45号),涉及我市3家生产经营单位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郫都区刘氏高粱酒坊生产的清香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白酒(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8659,购进日期:2021-05-24;规格型号:散装(55%vol));不合格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6211)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白酒40公斤,货值7040元;已销售40公斤。当事人郫都区刘氏高粱酒坊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及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800.00元(大写:捌佰圆整);

2.警告。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白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台账记录、进货票证及检验合格报告的索取;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2月7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郫都区吴记荣胜和火锅店生产鹌鹑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鹌鹑蛋(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003939247,生产日期:2021-08-27;规格型号:/);不合格项目: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供应商:荣胜和配送中心。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P2021A17461)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0月8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鹌鹑蛋3公斤,共计3公斤,货值45元;已销售3公斤,共计3公斤。当事人郫都区吴记荣胜和火锅店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鹌鹑蛋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氟苯尼考项目不合格是过程控制不严所致(未制定原材料控制要求)。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鹌鹑蛋(今后加强对进购食品原材料的控制);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0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成都市郫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简阳市川味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抽样单编号:SC21510000687231045,生产日期:2021-01-03;规格型号:70ml/罐);不合格项目:香兰素,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编号:ASHA121Z06297)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9月10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生产该批次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1000罐,共计70公斤,货值1100元;已销售1000罐,共计70公斤。当事人简阳市川味乡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100元(大写:壹仟壹佰圆整);

2、罚款人民币: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圆整)。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食用植物调和油(芝麻调和油)由当事人生产,该批次产品香兰素,乙基香兰素项目不合格是生产该产品的原料油中含有上述成分所致。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立即对原材料进行排查并送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严格把控原材料的质量关;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1年11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强监管,防控类似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简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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