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5月7日消息,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第十六期)。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十六期)
一、抽检编号为DC21331000316431778小黄鱼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DC21331000316431778;产品名称:小黄鱼;生产日期:2021-05-30;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经济开发区阿萍水产品经营部;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小黄鱼。当事人上述小黄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上述小黄鱼,但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该批次小黄鱼是当事人从台州市华东水产市场一个名为宝龙(音译)的销售商处购进的,共购进一箱5千克,价格为140元。抽检了2.5千克,售价为50元/千克,共计125元;剩余的2.5千克已经全部销售出去,售价也为50元/千克,销售额为125元。该批次小黄鱼出售共计卖出250元,违法所得11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属于农贸市场内的食品摊位,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对小食杂店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10元;二、处罚款3000元。(台市监案处〔2021〕40566号)
二、抽检编号为GC21330000300830325黄豆酱油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GC21330000300830325;产品名称:黄豆酱油;生产日期:2020-12-27;规格型号:300ml/袋;保质期:12个月;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GB 2717-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酱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台州华联超市有限公司椒江中山西路二店;标识生产企业:新昌县天姥食品有限公司。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黄豆酱油。当事人上述黄豆酱油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召回上述黄豆酱油,截至目前,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5月9日从新昌县天姥商贸有限公司处购入30袋上述抽检批次的“天姥春”黄豆酱油。购入价格为0.79元/袋,销售价格为1.1元/袋。当事人购货时索取了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进货票据及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宁波市产品食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工作人员于2021年6月1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购买10袋“天姥春”黄豆酱油作为抽检样品。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上述抽检酱油进行检验。2021年6月30日,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7月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还剩余有6袋同批次的“天姥春”黄豆酱油,我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酱油实施扣押。当事人自2021年5月9日购入抽检批次“天姥春”黄豆酱油至2021年7月1日我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这段时间内,共售出24袋抽检批次“天姥春”黄豆酱油。上述抽检批次“天姥春”黄豆酱油货值金额33元,当事人利润所得7.44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酱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购进该批次酱油时,向生产厂商索取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进货票据及生产厂商出具的产品质量出厂检验报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并没收抽检不合格批次酱油6袋。(台市监案处〔2021〕405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