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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草鱼(鲜活)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第十五期)

2022-05-12 15:43:13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据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网站2022年5月7日消息,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2021年第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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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示(2021年第十五期)

一、抽检编号为XC21331002305530095草鱼(鲜活)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抽样单编号:XC21331002305530095;产品名称:草鱼(鲜活);生产日期:2021-05-18;规格型号:/;保质期:/;不合格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被抽样单位:叶显官;标识生产企业:/。

(二)风险控制情况

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并对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同批次的不合格草鱼。上述草鱼除去抽样部分,其余已全部销售完毕,由于为生鲜水产,未能召回产品。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当事人于2021年5月18日从临海中心菜场购进5千克上述不合格草鱼(鲜活),购进价格为24元每千克,销售价格为30元每千克,销售3千克,2千克死亡未销售,以上共计违法所得18元。当事人购进上述不合格草鱼(鲜活)未索证索票。另查明:当事人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小,经营规模小,经营条件简单,属于农贸市场内的食品摊位,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和《关于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法律适用的若干意见》(台中法[2018]35号)对小食杂店的认定。

鉴于以上事实,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18元;二、罚款3000元。(台市监处罚〔2021〕40593号)

(责任编辑:六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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