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20日,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刘昭杨食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旺梅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泸州市龙马潭区刘昭杨食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旺梅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8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6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7号)》,涉及我市龙马潭区刘昭杨食品经营部销售的1批次旺梅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旺梅;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06-07;被抽样单位名称:泸州市龙马潭区刘昭杨食品经营部;被抽样单位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龙南路53号1幢104号(红星路4号2栋附11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 ;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不合格项目:亮蓝、苋菜红。
二、生产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标称生产企业名称为“/”,无法开展核查处置。
三、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泸州市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1日向泸州市龙马潭区刘昭杨食品经营部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现场执法人员未查见该批次产品。该批次旺梅购进共5公斤,货值90元;销售5公斤,剩余0公斤;封存0箱,共计0公斤。产品已流入市场销售终端,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情况
经排查,造成该批次产品亮蓝、苋菜红不合格的原因可能为生产环节造成。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鉴于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龙马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14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龙市监处字〔2021〕319号)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