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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万象汇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胡萝卜核查处置情况

2022-04-22 14:10:15 中国质量新闻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22年4月20日,四川省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万象汇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胡萝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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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万象汇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胡萝卜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7期)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关于39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46号)》,涉及我市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万象汇分公司销售的1批次胡萝卜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胡萝卜;生产(加工、购进)日期:2021-08-06;被抽样单位名称: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泸州市江阳区万象汇分公司;被抽样单位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康城路一段1号泸州华润万象汇B112.LG216;标称生产企业名称:/;标称生产企业地址: /;不合格项目:甲拌磷。

二、经营环节核查处置情况

(一)产品控制情况

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监督抽检的《检验报告》等材料,并实施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

经查明:2021年8月5日,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20kg,至8月6日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计20kg,销售金额为57元,货值金额45元,违法所得12元,因全部用于抽样和被使用故无法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造成甲拌磷不合格的原因为生产环节造成。

(三)行政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江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3日对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泸江市监罚告〔2021〕136号),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2元;(人民币:壹拾贰元整)

2.罚款:免予处罚。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20日

(责任编辑:王海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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